(一)运输企业的常见风险业务
运输企业的涉税风险如偷税、虚开等,根源于其分包、转包运输业务给个体司机,相对而言如果系其自营车队开展业务,则合规成本较低。在个体司机不申报纳税并开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须开具9%的运输发票,从而产生进项和成本问题。
风险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成品油、过路费等进项发票
为解决无运输工具承运中,承运人(即发包人)缺少进项和成本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运输服务合同,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可以抵扣“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有的运输企业在转包服务后,为了取得进项票,就以上述规定的名义,购入富裕的成品油发票。实际上,其并未实际提取货物,也未交付给个体司机使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二:定金、垫付资金形成资金回流
随着运输服务交易链条的拉长,托运人、承运人(发包方)、个体司机(承包方)之间缺少足够的互信,定金就作用于此。一般来说,托运人支付给个体司机的定金是无需返还的,会和运费冲抵。但是,在网络货运平台或者其他开票企业介入链条后,由于实际支付运费方并非托运人,就会出现定金返还的问题,最终呈现出资金回流的现象。定金因为数额小,还可以解释其合理性。如前所述的垫付运费行为,因资金的数额一致从而形成完整的回流,就非常的敏感。
风险三:代开发票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属于如实代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及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经明确表达了“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的观点。但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何为如实代开,具有较为严格的认定口径。
例如,在(2020)鲁03刑终10号判决中,辩护人针对涉案运输企业为其他运输企业开展的业务代开发票的行为,提出系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属于代开发票,依法不构成虚开的辩解理由。法院审查认为:所谓如实开具,开票须与业务的数量、金额相一致。但上诉人(即开票方运输企业)并未核实需开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应受票方的要求“随意开票”,不属于如实代开。
风险四:运输企业不申报纳税的偷税风险
虚开风险伴随着托运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但是,如果托运人不索要发票,例如托运人系享受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或者系自然人,则运输企业没有开票的压力。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后,将运输业务转交给个体司机完成运输,不为托运人开票,通过帐外经营等方式偷逃所得税,增值税,具有偷税的风险。
(二)运输企业的税务合规要点
由于运输企业不同于网络货运平台具有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政策,其所谓的“代开”发票本质上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就税务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必然面临行政处罚和补缴税款的处理。同时,由于实践中法院对于“如实代开”及“挂靠”的认定口径一向较为严格,对于没有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就开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的概率更大。因此,运输企业应当首先规避代开等高风险行为。
对于运输企业存在的缺少进项票、成本票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坚守业务的真实性底线,取得发票必须对应真实的业务,否则必然存在极高的虚开风险。但是,对于有真实运输服务的业务而言,也需要在业务模式上做好税务合规。例如,现阶段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将网络货运平台加入链条的形式取得发票,但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运输企业和个体司机应当先加入平台,后依托平台开具业务;
2、运输企业和个体司机之间避免直接结算运费,一律走平台流程;
3、如果存在定金的收取,应当留存好收取定金的依据、返还定金的依据,并且在相关票据上注明司机的身份、车辆信息、联系方式;等等。
如果运输企业需要从个体司机处取得成品油发票、过路费发票等,应当实现向其说明有关发票开具的形式,并确保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