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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从相反方向承担举证责任

2023-04-18 15:16:09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0   0

对于偷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从相反方向承担举证责任

主观故意是偷税构成的必备要件,对此,税务机关和税务服务机构都已达成共识。而对于偷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具有相反方向的举证责任对于他们的关于偷税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何进行举证?

对于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从相反方向承担举证责任 图1

简单总结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偷税的主观故意存在相反方向的举证责任

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对涉嫌偷税案件,要着重取得不缴、少缴税款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之规定,对于“主观故意”具有举证责任;

而对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纳税人对于“没有主观过错”具有举证责任,

可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了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偷税都会围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从不同方向收集证据。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偷税的主观故意的举证

1、税务机关对于偷税“具有主观故意“的举证

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自认、做两套账、长期私卡收款、调整账目少缴税,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不缴税,成本费用凭证明显不合规审查严重不到位,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这些证据比较充分证明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

但是,很多时候,收集不到以上证据或者收集证据不充分或者收集证据难度太大,税务机关经常凭借推定方式来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比如: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甲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电脑,在年底将自己生产的电脑分给了公司的股东,未做帐,未纳税申报,未缴税。认为甲公司将自产电脑分给公司股东不视同销售不列收入,导致未缴税款,既有偷税行为,又有未缴税款的结果,再有,在主观故意方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甲公司就应知道以上的法律规定,家公司在明知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自产电脑分配给股东没有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进而少缴税款,主观上就存在故意。可见,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偷税故意依靠推定。

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进行调查、认定,并承担举证责任,依靠推定方式来认定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显然证据不充分、不确凿,达不到证据充分、确凿的证明标准,属于举证不能,其要证明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明目的无法实现。

2、纳税人对于偷税”没有主观故意“的举证

根据实务经验,纳税人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

1)纳税人主要负责人没有系统学习过财税知识,而且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等;

2)纳税人有专职财务人员,但财务人员没有系统学习财税知识,不具有系统的财税技能;

3)纳税人有专职财务人员,但出现实施偷税行为少缴税款的期间,不在工作岗位;

4)纳税人有专职财务人员,而且系统学习过财税知识,但是,对于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准确;

5)纳税人主要负责人或专职财务人员,系统学习过财税知识,但是,出现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6)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财务人员,系统学习过财税知识,但是,成本费用凭证等资料没有明显不合规之处审查不严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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