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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关联方互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2023-02-27 12:56:31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1   0
稽查案例:关联方互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307Q

纳税人名称 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稽查案例,关联方互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图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一 罚 〔2022〕 7 号
案件名称 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核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你单位于2019-2020年度与其他关联公司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向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17,382.51元,税额354,781.19元;接受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2,683,946.69 元,税额386,063.67 元;
向山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3,534,670.20元,税额514,507.78元;接受山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043,407.69元,税额323,813.05元;
向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78,399.04元,税额23,191.8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9-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2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RPXP
纳税人名称 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一 罚 〔2022〕 8 号
案件名称 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核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你单位于2019-2020年度与关联公司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向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18,050.30元,税额41,346.52元;接受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金额302,075.22 元,税额39,269.78 元;
向山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合计金额380,989.58元,税额49,197.83元;接受山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03,497.51元,税额91,454.67元;
接受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78,399.04元,税款金额23,191.8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9-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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