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没有发票也能税前扣除?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7大情形!
先说简单结论:能不能报销和有没有发票没有关系,报销只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关。会计准则从来没有说过,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不能报销。区别只是能否税前扣除。
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要如实地记录交易事项,这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及时准确。
我们能够从付款凭证、清单明细甚至物资盘点明细表,领用签字等其他资料和票据证明支出确实合理真实的发生,只是实在没办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会计也应该以其他资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如实记账。
这些情形没有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情形一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情形二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四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情形五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六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七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