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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罚款0.51倍

2023-03-02 09:02:10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5   0

宁阳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罚款0.51

宁阳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罚款0.51倍 图1

1、纳税人识别号 913709******BA8Y

纳税人名称 宁阳***石油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 罚 〔2021 7

案件名称 宁阳***石油能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通过对你单位加油机系统销售数据和增值税申报纳税数据对比分析,你企业共计少申报增值税收入3381196.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439555.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应补缴城市城市维护建设税21977.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法规,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0.51倍的罚款235381.98元,其中:增值税涉税罚款224173.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罚款11208.67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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