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被税务罚款,税务稽查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将下列行为定义为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广州市花都区有一家生产塑胶产品的企业,2020年到2021年陆陆续续从个人手里购进价值400万的原材料。但是个人供应商没有发票,不能取得发票企业就没有办法把原材料计入成本。
于是个人供应商联系到一家位于云南的橡胶制品公司,以云南公司的名义开具出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广州的塑胶企业用于入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很不幸,2022年广州市第一稽查局对塑胶企业2020至202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云南税务机关的协助,发现云南橡胶制品公司与广州塑胶企业之间并无真实业务发生。
税务稽查局认定塑胶企业取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由此导致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除补缴增值税、附加税498039.56元外,另处0.5倍罚款。
向个人供应商采购货物,取得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通常有这么几种:
· 一、请个人供应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二、建议个人供应商,特别是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自己成立个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合理合法的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
· 三、上述两个方式个人供应商都不接受,那就~~~换个供应商呗,为啥非可一棵树吊死呢?
有些企业在采购这个问题上很容易走进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既不想要。。。又不想要”。
既不想要提高采购成本,没有发票的货源往往售价便宜些。又不想要以白条方式入帐,不然利润太高交税太多。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发票是真的(不是伪造的),就没问题。至于发票是不是以供应商自己的名义开具的,有什么关系呢?
在本案例中,广州塑胶企业与云南橡胶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购销业务,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就属于虚开行为中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企业不但没有节省采购成本,还在违法的红线上出溜了一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