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税稽罚〔2022〕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2〕21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1 日至2022年12月0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 日至2019年02月28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未记账且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之规定,少缴纳税款32,759,921.12元(其中:营业税1,237,55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628.87元、企业所得税31,435,736.65元)。
你单位2010年至2015年销售房屋242户,取得收入202,551,724.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向81户购房者开具了发票88,995,330.00元,至今尚有161户未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是113,556,39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
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379,960.56元。
经计算,对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少缴税款2,321,720.32元,(其中:营业税494,486.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14.06元、企业所得税1,792,619.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60,860.16元。
经对你单位金三系统违法违章案件信息查询及检查掌握的情况,未发现你单位五年内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偷税罚款1,160,860.1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60,860.1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小结:根据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长地税发〔2013〕61号)第(七)项之规定,偷税行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