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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款不定性为偷税的经典税务稽查判决

2022-10-08 17:44:35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57   0

近日判决了一则案例,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税务稽查,但却因为该公司对于政策的理解不准确才导致的少缴税款,因此并没有被稽查定性为偷税。

案件名称 莱芜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销售房屋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增值税85980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186.64元;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部分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31534.42元。处罚依据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85980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186.6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31534.42元,以及未申报缴纳(后期退房和本次立案检查后缴纳)的增值税11657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0.00元,处一倍的罚款,合计3076261.61元;

基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20109月取得该土地,201010月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于201110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做法,属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你单位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不定性为偷税。

因为该公司是属于取得该土地,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城镇土地税,属于是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准确,以至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才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因此不定性为偷税。


标签:缴纳  土地使用税  城镇  偷税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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