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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判决:这份税务处理决定有三个小问题

2022-09-20 13:47:07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98   0

稽查判决:这份税务处理决定有三个小问题

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14年间,其中10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11月取得现金转让收入并登记股东身份,税务部门援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作为执法依据存在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的问题。

从处理决定看,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代其原股东即本案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股东,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仅将现金支付部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予以支付,未将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代扣代缴,因此针对该部分个人所得税,能否加收滞纳金存在争议。

关于后续责任,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逾期未缴清,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强制执行针对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本案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若实施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第91号送达公告

李菊莲: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1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系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原持有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出资额9524000.00元。

(二)2014年5月1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你将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

(三)2014年5月1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4年8月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 李菊莲 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14年8月20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上述协议约定,如果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你将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其后,由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有关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你补偿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四)2014年10月21日,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股东由你、程顺玲和曾子帆变更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14436421.00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登记至你的广发证券账户。2014年11月,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支付现金对价768000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13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你就现金对价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4826656.00元划付给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款项61973344.00元,划付至你的招商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账户。

2014年11月14日,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代你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826656.00元和印花税137145.60元。

你未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源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验资报告》(穗源晟验字(2014)第076号)、《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证明:你系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原持有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出资额9524000.00元;

(二)《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证明:你将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

(三)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4〕第01201410210067号),证明:2014年10月,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你、程顺玲和曾子帆变更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代缴李菊莲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说明》,以及《电子缴税凭证》证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代你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826656.00元和印花税137145.60元;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信息,证明:14436421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于2014年11月确认登记至你的广发证券账户;

(六)中信银行的《电汇凭证》,证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向你支付股权转让款项61973344元;

(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 李菊莲 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债权人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证明:你补偿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股。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应在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就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0084080.90元,减除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已代你申报缴纳的14826656.00元 ,你应补缴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5257424.9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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