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案源信息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处理案源信息可分为立案前处理和立案处理两个阶段,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四章对案源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立案前处理
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如果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作退回处理;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处理的情形,作要求补充资料或者退回处理;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作退回处理。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个别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如原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没有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而是引用了反避税的方式在做,而且还大肆宣传,实在不妥。[插图]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作暂存待查处理。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的证明资料,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需要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的,由案源部门、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调查核实。检查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反馈安排调查核实任务的部门。立案处理立案检查要制订稽查工作计划,按《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立案。
税务稽查计划
税务稽查计划是税务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进度预先做出总体安排,具体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和分户计划。年度计划是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管理工作需要对本年度稽查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稽查工作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阶段计划是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管理工作需要对月、季或者某一时段稽查工作作出的阶段性安排。分户计划是有关部门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向各稽查实施部门分配稽查任务,并对实施稽查的目标、时间、执行人员等作出具体的规划。制订计划的原则包括分级分类稽查原则、协调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社会效益原则。
分级分类稽查原则是指制订稽查计划总体上按照分级分类办法,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省、市、县三级稽查局根据案件大小、跨越区域的情况进行分工。协调性原则是指做到计划之间、计划与环境,以及计划与目标、任务和方法的协调。一是既要保证总体计划和分阶段计划的协调性,又要保证各部门计划与整个稽查工作计划的一致性。二是保证计划与环境的协调,环境指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包括人员素质、数量、工作能力、办公条件、经费支出等;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执法环境、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等,稽查计划制订要与内外部环境相协调。三是制订计划还要考虑与目标、任务和方法的协调,即采取的方法能有效地达到目标,完成任务。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制订计划要考虑稽查的投入和产出关系,讲究稽查成本,要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获得最佳的稽查成果,不要重复稽查,以节约成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税总发〔2016〕84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局选取进户稽查对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和规范进户执法规定,切实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社会效益原则是指通过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修正纳税行为,打击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总结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为加强税务管理提供信息。某些税务案件的查处虽然不能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却有很大的社会管理效益,这样的案件也必须认真查处。
立案的流程
立案要有案源,立案检查的案源包括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或者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稽查局应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表格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需要说明的是,稽查过程中用到的表格式样可参见该文。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审议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时,考虑督办案源、重要或者紧急的案源、实名检举案源。注意立案的时间性。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第七条规定:“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凡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提请撤销案源的部门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可以撤销案源。
案源分配计划经批准后,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税务稽查项目书》,列明检查所属期、检查疑点、检查时限和要求等内容,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