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之家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法规

详细分析 2023年税务稽查具体指向谁?

2023-04-26 10:37:53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3   0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指税务稽查具体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

一,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的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义务的发生、确定、承继和消灭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判断标准。首先,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义务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要件而产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收入的实现时间。

纳税义务因纳税人及其关系人的不同产生三种特殊纳税义务。

一是连带责任产生的纳税义务。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五条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分立后的纳税人”细化为“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二是担保责任产生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纳税人没有缴纳的税款,如果有担保人的,该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否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已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

三是附加纳税义务。附加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额外加上的纳税义务,如滞纳金、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有时纳税人不能理解,实施一串的法律救济措施,但也于事无补。

例如,2007年11月13日,黄某柯与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为115011元。2014年11月25日,黄某柯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地税局缴税。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认定黄某柯缴纳契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当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政府令第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据此认定黄某柯滞纳契税2540天(从2007年12月14日至2014年11月26日),向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381.50元(3450元×0.05%×2540天)。黄某柯不服,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经法院一审和二审,以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桂行申235号)裁定:“驳回黄某柯的再审申请。”[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因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其次,纳税义务的确定。通常由纳税人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自行计算确定,也有可能由税务、审计等部门计算确定。

再次,纳税义务的承继。负有纳税义务的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最后,纳税义务的消灭。纳税义务随着税款缴纳完毕、被免除等情况而消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销售过户给他人,房屋所有人应该缴纳相应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如果之前的房屋存在纠纷,经法院等有权机关裁定或者判决,房屋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即原先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没有产权,那么其纳税义务消灭。

例如,刘某秀欲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权通过出售的方式过户给沈某,2011年9月5日,刘某秀向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4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75元、教育费附加1275元,共计46750元。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刘某秀前夫刘某发现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与刘某秀之间产生系列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权属归刘某所有,导致刘某秀与沈某之间的房屋交易失败。刘某秀向西城税务局申请退税46750元,西城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京地税西税通〔2016〕31517号)答复:“经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刘某秀不服,2017年1月9日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7月31日市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字〔2017〕3号)予以维持,刘某秀不服诉至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秀与其前夫刘某涉案房屋纠纷,一审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秀协助刘某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于刘某名下的手续。一中院于2012年11月9日二审予以维持。至此,刘某秀与沈某之间基于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债行为灭失,其缴纳的税款性质要结合课税要素、税收依据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813号行政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京地税西税通〔2016〕31517号);撤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字〔2017〕3号)。

西城区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插图]退税请求由西城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本案中,缴税时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刘某秀缴纳是合法的,经过一系列诉讼之后,刘某秀不再是所缴税款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如果愿意认账倒也无妨,但其退税要求合法合理,税务机关应该满足。

二,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这便是扣缴义务的概念。

代扣是指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支付的款项中将税款扣下,再缴纳给国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代收是指法律、法规确定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三,其他涉税事项

其他涉税事项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如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否则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检查。

详细分析_2023年税务稽查具体指向谁? 图1


标签:税务稽查  纳税  税款  义务  规定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3   税务稽查之家 www.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