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稽查局如何处理涉税违法行为?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已经注销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被发现有偷税或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此时,税款滞纳金应该向谁追征?企业还是投资人?能否对已注销的实体进行行政处罚?就成为了首要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无论是税务处理决定,还是税务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的确定至关重要。
本文汇总了有关注销后税务问题的1个税局答复、6个稽查案例、1则法院裁定、1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这9个材料主要观点和处理结果如下:
一、浙江税局答复:注销合伙企业和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回复要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稽查案例:安阳某合伙企业注销,稽查局对9名合伙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
三、稽查案例:青岛某公司注销后,稽查局向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实际控制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稽查案例:青岛某已注销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注销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定性偷税并处罚款。
五、稽查案例:沈阳某公司偷税后注销,稽查局对其实际经营者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
六、稽查案例:长春市某个体户工商注销后,稽查局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向个体工商户业主追缴税款,未处罚款。
七、稽查案例:广西南宁某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稽查局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对其存续期间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
八、法院裁定:山西长治某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被稽查局认定偷税处罚,法院以责任主体错误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被诉处理决定是否存在处理主体错误的问题。市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该加油站于2015年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能再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或承担任何债权债务。故市稽查局对已注销登记的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据此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认为,工商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工商注销登记的问题。本院认为,工商注销登记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以工商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证据看,市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并不知道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已被工商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在此情况下,市稽查局针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处理决定并无过错。
九、不起诉决定:虚开企业已注销,对其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注销,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以上实例看出,多数稽查案例处理观点是:公司注销后,直接向实际经营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直接对已注销企业下达处理决定,法院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