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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解读

2022-12-20 15:56:3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0   0

税务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具有法定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因此,税收债务具有公法属性,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税率、征税基本制度均应由法律规定。与此同时,税收债务又具有民法属性,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有税收请求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解读 图1

实践中,提供税收法律服务的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中,专门的税务律师事务所较为少见,但已有崭露头角者,如瑞立诺财税等等。

以及一些红圈律所、精品律所的税法团队。如果不在这些机构 、团队中实习,涉及的税务问题一般较少、较浅,但有时候仍会构成法律工作的重大阻碍,不可不重视之。

破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突然告知可以调转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可以增加。这往往是由于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产生的税务优惠。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调转后若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可申请退税。作为破产管理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履行勤勉义务,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核对确认,税务机关即会调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破产企业最后能不能实际退税,还应看当年具体的增值税退税规定。

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其中第三条规定: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然而,破产企业不一定熟悉企业在破产受理前的税务情况,对此需要进行核实,是否满足条件。税务所现场一般可以查询到纳税信用等级。如纳税信用等级没有达到A或者B级,则不可以进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集团企业自产货物由子公司统一收购下的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和视同自产的货物,不仅免征增值税,还可以进行增值税的退税,这是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对外出口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但是,诸多生产企业规模较大。它们通常是在一个大的集团企业控制下,进行货物、原材料之间的收购,再由一个出口子公司统一购买再出口。但这个出口子公司出口的货物并非自产货物,而是视同自产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因此,经过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这样的生产和出口模式同样可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例如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2]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3]均经过省级或地级市级国税局的认定,成功适用出口子公司退税政策,减少了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诸多繁琐流程,加快了出口退税进度,极大地缓解了公司资金及汇兑压力。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样的收入在会计上的性质为何,还应该依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会计师进行确认。税务上的判断和会计上的判断不一定一致。


标签:增值税  税额  企业  货物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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