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业务涉嫌虚开!被税务局约谈时,企业该如何自救?
案情简介
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1年01月,注册资本30万元,实缴30万元,经营范围:电脑及相关配件、复印机、手机、电器的销售,网络工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等。
2021年11月,A公司通过兼职业务员陈某和李某(也是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个人)分别销售电脑给B、C两家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5415元,B公司对公账户向A公司对公账户转10万元预付款。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7706元,C公司对公账户向A公司对公账户转5万元预付款。
2022年8月19日A公司接到所在市稽查局通知,说2家受票单位已成为走逃户,对方公司的经办人员向经侦办案人员说该批货物采购单位没有收货。
经了解,这两笔业务因购买方没有谈成定向的销售于是决定暂时不提货,也就是说陈某和李某没有将该批电脑交给对方公司经办人员(但电脑已由陈某和李某提走),由二人在电脑城进行了零售处理,B、C公司所欠的货款由陈某和李某陆续支付给A商贸公司。
该起案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1、两家公司只支付15万元定金,并且并未实际到A公司提货情况下,A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万余元是否构成虚开?
2、A公司法人曾给业务员私卡转款8万余元,是否构成资金回流?
应对策略
1、缕清A公司与B、C公司,以及两名业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处存在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法律关系:A公司与B、C公司之间签订了销售/买卖合同,A公司收取了2家公司定金,两家公司也提取了部分货物,对A公司而言买卖合同已成立,构成标准的实践合同,销售行为业已完成,A公司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二层法律关系:B、C公司因未找到指定买家,购买该批电脑无法完成销售,遂委托陈某和李某两自然人进行销售行为,系B、C公司和两名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A公司无关,也无权干涉。
2、A公司给销售员转款8万余元不构成资金回流。
(1)转款8万元账户系A公司法人个人账户,与A公司收取15万元的对公账户完全不是同一账户;
(2)销售人员系流动人员,非固定销售业务人员,两人不仅帮B、C公司购买、销售电脑,同时也为电脑城其他商户销售电脑,8万余元不是资金回流,可能是A公司给销售人员代付的货款,也可能是给的销售提成,但与B、C两家公司的销售业务无关。
(3)站在A公司角度看,A公司2021年11月收到两家公司15万元定金,根据合同金额或者开票金额陆续出仓,仓库也确实有对应款项的批次货物出库记录(入仓单、出仓单、物流单等),即公司收取了款项,并发售了货物是基于真实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专家告知客户,基于业务真实性,此次税务风险基本可控,但仍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特别是向税局提交资料、情况说明及佐证证据材料一定要逻辑严谨,证据要形成闭环,否则税局会从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发现其他税务问题,而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稽查,进一步扩大税务风险。
专家提醒: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