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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到底有什么区别?(留抵退税的骗取和不当获得)

2022-10-31 15:40:3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35   0

纳税人因不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而获得留抵退税政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骗取,有的是过失导致,对这些违规行为是不是一律认定为骗取留抵退税?笔者认为对于骗取留抵退税应该作限缩理解,需要区分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和不当获得留抵退税行为,并赋予不同的征管的态度和措施。

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到底有什么区别?(留抵退税的骗取和不当获得) 图1

一、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定义界定

在增值税统一计税方式下,当进项税率大于销项税额时不足为进项缴税的部门,构成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而骗取留抵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指不具有留抵退税政策的情形,而采取欺诈方式非法取得留抵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二、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情形的区分

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要情形主要有以下三张:

1、以虚增进项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责任

犯罪分子在缺乏实际交易前提下,以诈骗国家税收为目的,或者让他为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诈骗虚假的留抵税收,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已经超过追诉性范围的,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作为进项抵扣税收的发票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骗取留抵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减免税金额的开具证明,从而造成其少交的税种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等,属偷逃税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则涉嫌构成逃税行为犯罪。

2、以隐瞒收入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责任。

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来减少销项税额,然后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的,可能涉嫌逃税罪。在这种行为模式下,纳税人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纳税人为获得留抵退税的利益而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方式,或用不列、少列的收入方法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了本应缴纳的销项税额,并具备了逃避税款犯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时,或逃避缴纳税额超过犯罪受案人追诉性标准时,就应当以逃避税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其他欺诈手段,伪造或申报骗取所得税留抵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部分因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而有结存留抵费用余额的纳税人,在进行公司注销业务时,利用关联交易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的,如超过追诉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取留抵退税款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法律责任的界限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法律责任上,《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自200151日起施行,而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主要在近几年开始大规模出现,基于法律的滞后性特点现阶段在“法律责任”缺乏针对性的处罚规定,“骗取留抵退税罪”之具体罪名也未在《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范畴内。在税法尚未作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依法对可能对少申报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对虚列进项税额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同时无论是偷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骗取留抵退税的范畴内对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行为予以区分,即对“骗取留抵退税”进行了限缩理解,将纳税人不恰当获得留抵退税的行为界定为“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并就“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行为在行政法规范过程中予以柔性执法,适用“首违不罚”,消减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性。同时税务征管中需要对于挂靠、关联交易获得留抵退税行为如何界定予以明确。



标签:退税  骗取  行为  增值税  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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