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中的4点税务风险
1、C公司不开票,A公司又未按期回购
如果整个融资过程中,均不开票交易,可能存在不开票偷逃税款的风险。此外,如果C公司未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A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回购),则B公司在处理这笔货物时,也会存在涉税风险。
2、合规对外转让的税负较重
如果B公司欲对外转让、销售这笔货物,其选择无非两种途径。一是出售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二是不需要发票的个人。对于某些特殊大宗商品,如成品油,必须从金税系统成品油模块中开出发票,若未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无库存,则无法实现对外开具销项发票,只能选择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个人。此两种种情况下,B公司要么对买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对个人销售不开发票而作不开票收入,B公司都将承担这笔货物销售的全部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较重。同时,如果该笔货物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如汽油等。B公司如果未能取得进项发票,就无法进行消费税的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B公司没有从C公司处取得合法的发票,但是如果其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真实的支出凭证,依然可以主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但反过来讲,如果企业未能合理说明相应支出,提供有利的凭证、资料,依然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的调增。
3、隐匿收入的偷逃税风险
如果B公司将这笔货物出售给不要票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逃避增值税,B公司在账簿上不体现该笔收入,而是在账上挂往来,后期通过其他虚假的业务平掉该笔收入,则可能因虚假申报构成偷税,涉税风险极大。
4、偷逃税的行政和刑事风险
偷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包括虚假申报、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两大类情形。虚假申报又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