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追缴时效。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原则上追缴三年,特殊情况(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以延长至五年;欠税无限期追缴;偷税、抗税、骗税也是无限期追缴税款。
二、税收处罚时效。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二年(治安管理处罚六个月为例外)。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称“五年”是指做出行政处罚的当年及前4个纳税年度。违法行为起始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在举报时间、立案时间、检查时间都不可能被“发现”,只是线索和怀疑,只有在作出决定时才能被发现,才能让纳税人知晓。“发现”的时点也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才合理。
三、税收滞纳金追缴时效。税收滞纳金与税款同步,也就是说,税收违法补缴税款,相应应当加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