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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举报偷税漏税,如何进行税务维权

2023-04-17 17:25:15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9   0

近期,关于企业或个人被检举偷逃税款的案件接连发生,检举人大多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意图通过检举税务问题的方式让对方作出退让或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

员工举报偷税漏税,如何进行税务维权 图1

为申张社会正义,检举涉税违法行为

案例: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公民向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中心提供了某公司的偷税线索,并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适时给予协助。经检查,南山区国税稽查局发现该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70余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给予处罚,合计100余万元,其中属于检举人提供线索范围内的查补税款约20余万元。

检举人是否对税务机关的查处结果具有知情权?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处理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检举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检举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一定检查?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稽查局立案检查: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调查核实: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暂存待查: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合并处理: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其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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