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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认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和对虚开发票罪认定

2023-02-10 11:42:15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1   0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和对虚开发票罪认定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和对虚开发票罪认定 图1

税务争议:对于虚开发票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能在认定和处理上有不同的结论。

比如同一起涉税案件,从税法上被认定为虚开,但在司法上,检察机关可能不认为当事人虚开,不予追溯。

导致上述情形的发生,大多原因是两者的评判依据不同,比如涉及虚开发票的概念、定性、目的、结果、涉案金额等标准存在差异。

两起虚开发票案件,司法:不作犯罪处理

案例一

2021年5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一起涉嫌虚开发票案件。

李某开了一家塑料制品公司,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格。202010月,李某向A贸易公司销售塑料玩具38万元。购货方需要发票,李某请其生意伙伴B塑料玩具公司帮忙开具发票。

随即,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2.8万元,增值税额5.2万元,价税合计38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收取货款后,转账支付给实际售货方李某。同时,B公司将该项业务按规定记账,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稽查局认定:B公司与A公司之间并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只是受售货方李某之托,代替李某向购货方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B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5.2万元,其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于是,稽查局以B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犯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认定: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规定:B公司的有关开票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B公司不予立案追诉

案例二

江苏检察网20213月在网站公布《某甲化纤公司等11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阐述观点:“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时,对不具有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列举的案例简述如下:

1、甲、乙、丙等11家单位从丁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甲、乙公司未与丁公司实际发生货物交易,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起公诉

2、丙公司等9家单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因交易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遂通过挂靠丁公司代开与真实交易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代开行为基于真实货物交易,且代开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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