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公告送达须谨慎,条件满足方可行,税务稽查案例
M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鲁某。经营范围包括成衣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等。
2017年6月15日,S市稽查局对M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稽查人员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过程中,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记录:企业失联,公告送达,并由S市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签名。
同日,以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文书无法送达为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S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税多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对包括M公司在内的18户企业公告送达,要求M公司等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S市稽查局处接受调查。
经调查取证后,S市稽查局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17年12月11日以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为由在S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向M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2018年4月13日,S市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M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429 份,金额3087589171元,税额5248901.49元,价税合计36 124 793.20元。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性原告开具42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M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018年4月18日,S市稽查局在其所属税务局网站发布公告,以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M公司公告送达上述《科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M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M公司主张,被告S稽查局直接采用公告方式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能保障原告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不合法。
稽查局采用公告送达是否程序违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依据上述规定,稽查局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涉案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原告。
本案中,原告 M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S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移交给被告S市稽查局的《询问笔录》上记载有鲁某的住址及联系电话。被告S市稽查局以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未尝试公告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未能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S市稽查局主张本案涉及某骗取出口退税系列案,涉及多家公司,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第一项规定的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情形。对此,法院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第一项规定的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应指同一案件中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被告S市稽查局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决撤销S市稽查局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S市稽查局对M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