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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纳税担保未答复、补税后行政复议被驳回,企业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2022-12-26 17:08:30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7   0

提出纳税担保未答复、补税后行政复议被驳回,企业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针对征税行为发生税企争议,税务机关通常要求纳税人先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而后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但在征管实务中,当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确认纳税担保,导致纳税人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时,纳税人该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提出纳税担保未答复、补税后行政复议被驳回,企业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图1

01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做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酝酿修改,行政复议范围可能会有些许变化,留意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案例介绍

2015年129日,玉林税务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港北地税约(2015)第3号《税务约谈通知书》,告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1-3月份招拍挂成交竞得涉案土地疑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2016年16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问题被玉林税务局立案检查,玉林税务局调查收集证据后,于201666日作出桂地税玉稽处(2016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2号处理决定),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追缴少缴税款合计1.9亿余元,对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22号处理决定于614日送达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629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玉林税务局提出纳税担保申请,玉林税务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没有答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12日缴清税款及滞纳金,113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124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税复驳字(2017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复议决定),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22日收到3号复议决定,于2017213日以玉林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共同被告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对22号处理决定和3号复议决定的诉讼。

03简评

一、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担保予以答复

1、行政机关不答复,纳税担保无法落实

2、相对人提出纳税担保申请,税务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二、纳税人对不予确认纳税担保的救济途径

1、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担保的期限

2、不确认纳税担保的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可诉性

三、纳税人不服不予确认纳税担保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中止

04小结

提供纳税担保是纳税人实施后续行为的前提,如果税务局无故拖延,后续行为无法开展,置基础法律行为的效力于不确定状态。虽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局作出决定的期限,但税务机关应以行政效率为重,及时审核保证人资格或担保财产的价值,作出是否确认纳税担保的决定。同时,对于不予确认纳税担保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就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诉讼程序提起后,原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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