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是如何定义的?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条款到底是如何规定的?那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受到多少税务罚款?
我们先来引入法律(税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稽查结论认定偷税(指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且达三年以下刑罚标准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偷税额满5万且占纳税总额比例满10%并且经税务机关追缴而拒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或5年内因偷税被罚款两次又第三次偷税额满5万元且比例超10%的),追诉期为5年。
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偷税额满10万且比例满30%),追诉期为10年。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则税务机关不应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已移送的,则应退回)。
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五条(逃)、六十六条(骗)、六十七条(抗)、七十一条无行政许可印制发票)定性的,也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否则依七十七条控以“渎职罪”)。追诉时限以法定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一稽罚〔2022〕136号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三路2号50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8月17日收取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项530,000元,按约定2020年8月23日为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线上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你单位2020年12月25日收取款项1,000,000元,按约定2020年12月26日为广州真靠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你单位2020年8月24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8月30日显示直播未完成保量金额,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均认可你单位应退还149,322元。你单位未对差额部分9,678元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你单位2020年8月25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上述1-4项2020年度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处理决定
1、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对广州启鑫2020年8月取得含税服务收入698,678元(其中8月17日530,000元、8月24日9,678元、8月25日159,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659,130.19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8月增值税39,547.81 元。对2020年12月25日取得含税服务收入1,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943,396.23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12月增值税56,603.77 元,以上追征增值税合计 96,151.58 元。
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其中2020年8月2,768.35元 、2020年12月3,962.26 元)。
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2,884.54 元(其中2020年8月1,186.43 元、2020年12月1,698.11 元)。
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923.04 元(其中2020年8月790.96 元、2020年12月1,132.08 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应就上述违法事实取得 1,602,526.42 元,以及2020年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你单位该部分违法事实取得收入 1,602,526.42 元及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合并核定应纳税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42,023.07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404.61元。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02,882.19元(其中增值税 96,151.5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 102,882.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882.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该公司自2020年始均未对线上直播带货部分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纳税人隐匿收入,是偷税行为。
最终税务机关对于该单位的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以及不配合检查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02,882.19元(其中增值税 96,151.5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 102,882.19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的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对税务局的处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內提出听证申请;罚款不足万元(广东省地税为五万元)不够听证标准的,直接提交《申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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