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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企业如何应对虚开发票的风险?

2022-10-24 10:17:12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61   0

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虚开发票的风险?

咱们都知道,开票方如果存在虚开,被上游税务机关证实,税务机关就会要求受票方做进项转出,调增收入。这是很常见的业务场景,大部分企业是怎么做的?都是乖乖的做转出、补税、交罚款。很少有人辩解。这里面当然有故意的情形,也有非主观故意但是时间过得太久没有保存业务流程单据等相关证据,还有非主观故意也有保存业务流程单据。

受票企业如何应对虚开发票的风险? 图1

实际上针对上游虚开,受票企业如果不存在主观故意、甚至善意受票的,一定要学会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处理。

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受票的合同、委托书、付款凭证、交付单据等等进行梳理,还原当时的交易过程,向税务部门如实辩解并提供证据。虽然,下游企业无论是否善意受票,都要做进项转出。但是,若能争取善意,就能够不用补交万分之五的税款利息(年化18.75%),也不用承担50%5倍的罚款责任。就算不能做到善意取得,但是若能够从主观上降低恶意受票的程度,也能够争取最低程度的罚款。就怕有些企业甚至还不少,一旦税务部门说上游虚开了,受票企业就慌了不知所措,在陈述中承认了虚开,或者直接说是真实代开,不是虚开。

这里面很多企业就存在很大误解。实务中,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以前的判案思路是,只要有虚开,而且用于抵扣,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来,到了17年的时候,最高院改判的一个案子,改变了法院虚开认定的标准。感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下,叫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案子实际上改变了以往司法认定虚开的标准。对于那些真实代开、主观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在司法上不宜认定为虚开。

所以,在这以后,就有人提出,只要真实交易发生的代开行为,不属于虚开。这种说法对不对?大家思考一下。

实际上混淆了刑事犯罪的虚开,和行政违法的虚开。司法认定的虚开,是解决入不入罪的问题。税法上认定的虚开,是解决有无违反发票管理秩序的问题。真实代开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也没有骗税目的,但是不影响行政法上认定为虚开。所以,真实代开行为是虚开,只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和区分。

因此,针对受领虚开发票的企业,一定要学勇于辩解,而且学会有技巧性的辩解。毕竟一旦牵涉虚开发票,你企业就是有故意受领的嫌疑。企业能做的就是保存好原始合同、单据、流水,做好事实客观、善意主观的答辩。全电发票以后,如果企业能够借机实现票税数据化管理,实际上也给将来可能发生的虚开受票风险提供证据上的支持,企业的辩解也会更加有理有据。

那么受票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虚开风险

1、对供应商进行必要了解,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作出评估,比如开具发票的供应商,你发现他的营业范围里根本就没有发票中注明的事项,那就要引起注意了。

2、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模式,一是有迹可循,二是可以查看收款人是否与发票中的销售方一致。

3、就是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供应商提供税务登记证,出库单等单据进行核对,如果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首先要去了解真实的业务情况,其次如果是因为业务原因导致的不一致,那么就要看这个不一致,是否有材料能够说明解释得了。举个例子,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上海的乙公司则是从广东的丙公司采购后发货给甲公司,为了节省运费和时间,由丙公司仓库直接发货给甲公司,发货单上的发货单位是丙公司,而非乙公司。

4、那就是要保留好交易的所有单据,我们前面说过,实务中检查时,会从四流是否一致的角度来检查,四六不一致并不一定是虚开,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不是虚开的。所以相关的材料一定要保管好,就算最终认定为供应商虚开,那你也能证明你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有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其实合理的个人避税或企业避税与违法的偷税逃税其实只有一线之隔,个人或企业一个微小的操作失误很可能就会被税局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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