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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局重点稽查对象,高收入人群如何防范风险?税务稽查处理办法

2022-10-10 15:36:45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329   0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加强了税收监管,其手段一方面包括加大随机抽检重点检查“双高”人群概率,另一方面在于进一步限缩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双随机,一公开”是目前税收监管中常见的抽检手段,税务机关通过对重点领域企业、人群开展随机抽检,对涉税不法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随着各地随机抽检工作的深入,例如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检查,可能牵连出违规税收筹划等问题。此外,由于大量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改查账”,甚至可能追溯追缴往年的所得税,也容易爆发违规税筹的风险,同时甚至伴随着逃税、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风险。因此,互联网平台在面临客户被抽检、检查,其涉税风险可能波及、牵连自身时,应当怎么应对,关系着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即对此问题予以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一、风险态势变化:各地税务开展针对“双高”人群重点监管

近日,许多省市、自治市税务机关开始把辖区内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开展随机税务检查;同时,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核定征收政策也在逐步收紧,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这种背景下,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的涉税风险开始增高,在税务机关的稽查下,如果被稽查的个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存在相应的涉税违法行为、违规违法“税收筹划”等现象,不但其自身面临行政、刑事风险,也可能导致风险传导至为其进行税收筹划的互联财税网平台。

(一)海南重点抽查“双高”人群

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显示,海南省税务局将联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高”人群,即高净值、高收入人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纳税人开展自查工作。

(二)宁夏重点抽查涉税风险高的高收入人群

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官网显示,宁夏税务局今年的随机抽查,重点将对“辖区内税收风险较高的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等行业(项目)”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于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其随机性更强。

(三)多地方停止个体户核定征收,一律改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此前也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进行税收筹划的渠道。通过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定期定额征收政策,将收入通过个体户予以核定,极大地减少了税负。不过,这种行为存在转换收入性质的风险,目前,各地正在逐步清理个体户的核定政策,要求一律改查账征收。

今年8月,山东省东营市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三千多家个体工商户转变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停止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这意味着此后这些个体户均需建账,依法如实缴纳相关税费。

今年9月,黑龙江省大庆市税务局发文,文章称当地自今年4月起,就对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新办的个体户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同时,海南省定安县税务局也发文,当地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改核定为查账征收,目前重点针对月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此后将逐步推动所有个体户建账。

(四)风险传递:互联网财税平台易受牵连

主要以财富管理、财税代理、税收筹划等业务为工作内容的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在这种客户面临较大涉税风险时,应当提高警惕,由于其提供税收筹划、涉税代理,极易被平台上客户的涉税风险传递牵连,导致平台自身卷入到涉税风险之中。

二、互联网财税平台常见涉税风险盘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双高”人群(即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由于税法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双高”人群的财富管理与税收筹划的需要,产生了许多互联网财税中介、平台,为广大自然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以更好地保证自然人税收合法合规,同时又能享受到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服务于“双高”人群的财税代理,是有着广阔前景。

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财税中介、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的现象,这种不合规乃至违法行为,极易在“双高”人群收到税务机关的随机抽检中,被牵连出来,不但自然人可能面临涉税风险,平台、中介也面临行政上的处罚。

(一)违法享受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的隐患

过去一段时间,地方上为了招商引资,产生了多个以“税收返还”、“财政返还”、“税收核定”等政策吸引投资、企业进驻的“税收洼地”。因此,过去一段时间内,互联网财税平台通过收集相关的政策信息,为高收入人群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转变为经营所得,通过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

然而,2021年以来,中央已经多次要求清理违规违法税收优惠、返还、核定等政策。如此一来,互联网财税平台的利润空间将面临压缩,同时,如果再宣传所谓的“返税政策”,将构成虚假宣传面临处罚。此外,在这种风向之下,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开始倒查过去几年间,当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等违规享受核定征收的情况,否认以往核定征收的合法性,要求另行查账征收。在这种基础上,当时进行筹划的中介、平台可能因为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被处罚。

(二)歪曲政策、虚假宣传的风险

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接连公布四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的案例,例如宣传“返税政策”、歪曲国家政策解读税收筹划,误导社会公众等。相关税务机关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税中介机构进行约谈、罚款、降低信用评级等。

(三)构成偷逃税的帮助犯风险

目前,“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降低税负,已经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一项偷税行为,存在转化为逃税罪的可能。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内,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转变为经营所得,适用当地的税收核定政策是常见的。有些激进的做法甚至可能将收入拆分为多份,通过不同的个体户、个独适用核定政策,规避税收监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国家近年来开始严查合伙企业、个体户、个独,如果构成偷税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加征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因此,尤其是财税代理平台中介,应当提高风险应对的意识,避免通过转变工资薪金的性质,违规拆分收入、违规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等行为,以免被认定为帮助偷税,如果纳税人无力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导致构成逃税罪,平台中介亦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

(四)利用平台控制的个体户虚开发票

就目前实践中爆发出的案例以及华税经办的案例、接受的咨询来看,许多平台都存在因流程不合规,制度不健全,导致被客户蒙骗,虚开了发票,被税务、经侦人员盯上,陷入到虚开的风险之中。例如:

财税代理平台为客户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低税率地区开办企业、个独、个体户等,由财税代理平台控制网银U盾,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信息、合同、资料等,对外支付、接受款项,开具、接收发票,代理记账和报税。如果客户提供了虚假的交易合同,伪造了交易信息,导致平台实际上在企业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了发票。由于平台是税控盘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开票的实际经手人,极易被认为是虚开的共犯。

(五)平台员工利用平台控制的个体户虚开发票

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之一,在于其利用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因此,平台可能在多个地方、地区设立不同的办事处,由一些本地的业务员负责招揽业务,审核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员为了换取好处,为客户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平台的大领导、负责人因签字、批示等行为,被认定为责任人,陷入到虚开的风险之中。

三、互联网财税平台加强合规经营与风险隔离刻不容缓

(一)制度建设:隔离员工与领导者责任

企业对外开展业务,一般都要经过正常的签字、批准流程,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过,随着业务模式的逐渐固定化,高级管理人员的签批可能逐步流于形式,有的企业也可能存在签批流程上的漏洞。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具体的业务办事人员、具体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赚取开票费等利益,利用平台程序的漏洞,与客户合谋串通,利用平台虚开发票,由于相关业务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签批,可能导致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在受蒙骗的情况下,成为刑事犯罪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刑事风险的扩大。

因此,平台企业应当优化报批流程,明确不同领导的责任范围。同时,通过电子化存档等形式,将当时报批的资料、合同、文档全部妥善保存下来,如果发生虚开等风险,可以据此证实审批人是遭到了蒙蔽,并不知情,更没有串通合谋的情形,以避免刑事责任的扩大。

(二)隔离责任:财税代理尽形式审核义务

笔者认为,互联网财税平台本质上依然是企业的会计、税务代理人,接受接受客户(委托人)的指示对外开票。根据现有的行业规范对税务代理人、会计代理人的要求,一般而言仅要求其尽到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实际发生业务的是客户,客户应当为税务或者代理人提供真实的业务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客户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开票行为是平台进行的,但是其也不应承担虚开的责任。由于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与客户之间存在地域上的距离,往来主要通过电子信息交流业务的数据、信息,所以对于客户的审核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平台应当合理审核客户提供的合同、凭证等信息并留存其电子、纸质文件。

(三)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避免违规筹划

随着地方上税收核定政策、财政返还政策的逐步清理,相应的税收洼地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互联网平台的利润被压缩,业务开展面临困难。越是这种情况,互联网平台更应当抵御利益诱惑,不能为了所谓的开票费去虚假宣传,串谋虚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合法,以免陷入到涉税刑事风险之中。

四、互联网财税平台应对税务稽查及涉税刑事风险的三项建议

(一)稽查应对:提供业务资料,说明业务合理性

如果平台因为客户的问题,面临税务稽查,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税务办案人员的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业务相应的资料、底稿,并且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平台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自己不具有骗税、虚开的主观故意,以避免陷入到客户的虚开风险之中。

(二)刑事抗辩:主观不知情、客观无税款损失

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还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都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如果涉及到刑事风险,应当如实提供自己业务的资料,说明自己不具有主观故意,主观上不知情,也没有从虚开行为中取得好处费,以尽可能阻遏刑事风险的扩大。

(三)出罪路径:争取企业整改取得合规不起诉

如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确有存在帮助偷逃税现象,或者是由于客户、业务人员串谋欺骗导致虚开的,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其危害性不大。此时,如果平台能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同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说明自己业务的合理性、价值,对于解决就业、经济发展等的作用,以及整改的可能性和决定,以符合中央“六稳六保”的精神,争取企业合规不起诉。不过,也要看到,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责重、刑期长,在适用企业合规中存在许多风险点,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和协力,才能让企业合规顺畅,因此,必要时应当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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