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稽查检查发现企业虚开发票1000万元,企业亏损2000万元,如何下处理决定?
1000×25%=250万元,罚款50%至5倍。
第一种:补税250万元,罚款250万元,加收滞纳金 ,不考虑亏损。
第二种:调增1000万元,补亏,罚款250万元。
《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案例2:某企业故意多列支出1000万元,取得假发票500万元(业务 ,真实),企业所得亏损,稽查处理时是用偷税弥补,还是假票弥补, 还是按比例处理?是不是补税就罚款?
《征管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走逃票,税务怎么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该条文在全国人大官网上释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 税款,指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 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申报指:“报送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证据:纳税申报证据主要是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是证明自己进行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