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冰妍逃税事件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袁冰妍是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00%股东,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袁冰妍及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扣未扣行为,因此,其不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刑事责任范围内,不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会追究吗?其实不用多想,这是肯定要追责的!
(一)是否应该追缴
公司注销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注销;企业破产;合并、分立、兼并。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主体的消亡,对其后被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追缴有些在法律规范上是明确的,有些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应当追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无从追缴了,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法律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清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追缴做出明确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
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二)向谁追缴
如果对公司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应该进行追缴。那么,根据《税收征管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税款追缴对象分不同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
连带纳税义务人。
(1)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原企业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税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追缴。
(2)发包人或出租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理解认为,假如注销的公司是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其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注销后被发现应予追缴的税款,可以由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纳税担保人。如果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同意,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对该纳税人因注销而无法追缴的税款,可向其担保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