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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分析-虚假出资偷逃企业所得税

2023-05-08 16:29:28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   0

驰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创办于2010年12月,位于某市北环西路56号,主要经营汽车零售业务,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于2011年1月被批准为查账征收方式。法人代表为张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3年9月注册了两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于该企业经营多年一直亏损,所以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检查对象,税务稽查人员对其进行了检查。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和实际成本法;坏账核算方法为直接核销法;存货核算方法为库存商品购入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按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为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5%的净残值率确定其分类折旧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


税务检查人员到企业的经营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然后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该企业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6,326,538.42元,主营业务成本56,170,090.66元,毛利率仅为0.28%。税务检查人员结合日常稽查工作经验判断该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正常。因为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值。通过对该企业的报表和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固定资产达原值8,200,000元,其金额与现场考察的情况明显不符。通过对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进一步检查,发现其中载有10辆汽车和5台数控机床作为实物投资的情况;通过对现场人员的清点,又发现工作人员数与账面记载不一致。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营业人员分别进行询问。通过询问验证了该企业虚列固定资产多提折旧以达到减少计税所得额的问题。为了达到增加注册资金的目的,该公司于2010年12月利用他人9辆运输车和5台数控机床折合价格800万元作为实物投资,经分析并经纳税人确认,该资产实际并未投入该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三年多提折旧合计应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91.5万元。

经查,张某利用他人的汽车、机床等设备进行虚假的注册,从而扩大折旧计提偷逃企业所得税915,000元。当事情败露后,张某又销毁账册和凭证,抵抗税务机关对其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主管税务机关对驰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缴所偷逃企业所得税915,000元,加收滞纳金123,356元,并处以罚款1,830,000元,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2,868,356元。由于张某偷逃税款超过该公司应纳税款的30%,所以,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法律责任。◎专家点评投资活动与税收存在直接的关系,所以,在投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筹划活动的重中之重!因为投资环节决定所投资形成的企业将来缴纳什么税,缴多少税;决定了所投资企业能否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决定了所投资企业将来如何缴税……这里讲到虚假注册问题,在目前我国公民信用意识还不强的环境下,进行虚假的企业注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从事商业欺诈等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其中在企业设立环节进行虚假的企业注册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虚假出资有四种基本情形:

1.实际并未出资

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在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四是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如笔者曾经在公安部门见到过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公安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内容风马牛不相及。

2.先出资再抽资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

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用途。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3.资金部分到位到位资本金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没有到位的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当然,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4.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目前,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因国家放开企业注册资本的查验工作,而忽视纳税人在注册资金上做手脚引发的偷税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具体分析,相信能够引起征纳双方的注意。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虚假出资偷逃企业所得税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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