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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怎么审理?

2023-05-06 14:15:31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1   0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税务案件,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督办的案件,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等,必须提交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下,一些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规科)定一个审理案件数,如十件或者八件,或者当年稽查局查办案件的百分比,都是不合适的。

审理内容要记全,做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程序与内容相吻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个必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五章明确,采取书面审理,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采取会议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在审理纪要中载明。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必不可少,如果是行政诉讼案件,还得向司法机关提供。重大案件审理的资料未向法院提交是不行的,会导致败诉。例如,2017年,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与辽宁省万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药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属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但在本案中,被告稽查局未向法院提供该案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稽查局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作出(2017)辽0112行初27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国税稽二罚〔2017〕11号)。


再如,2016年11月16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对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公司)2010年至2015年的纳税情况实施调账检查。2017年9月30日,稽查局向九安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信平地税稽处〔2017〕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补缴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44499582.8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月27日,信阳市平桥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平桥区地税局)依据九安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10月30日,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地税稽罚〔2017〕2号),对九安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7120705.19元0.5倍的罚款,即8560352.60元。11月21日,九安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向平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桥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8年1月29日,平桥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信平政复决字〔2018〕1号),维持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九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重大税务案件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平桥区地税局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等按照规定审理此案的相应证据,视为没有该证据,属于应适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而未适用。平桥区地税局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印证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前履行了告知对原告九安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义务,妨碍了原告相应权利的行使,告知程序违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利行使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1502行初89号)判决:撤销被告平桥区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信平地税稽处〔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地税稽罚〔2017〕2号);撤销被告平桥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信平政复决字〔2018〕1号)。平桥区地税局不服,提起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15行终1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平桥区地税局未对此案进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就会因程序遗漏而败诉,该教训十分深刻,应当牢记。如果经过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和《意见书》等按照规定审理此案的相应证据,而被法院视为没有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属不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或者讨论只是口头说说,没有记录,是要付出代价的。

例如,2016年7月7日,辽宁省建昌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向纳税人田某山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对相关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17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此后,地税局依申请举行听证会。11月9日,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地税罚〔2016〕0003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田惠山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408000元,处以0.5倍罚款为204000元。田某山对处罚决定不服,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6日绥中县法院作出(2017)辽1421行初16号行政判决,认为地税局对田某山的罚款,应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处罚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所以被告的处罚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判决撤销被告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地税罚〔2016〕0003号)。

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怎么审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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