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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前已补缴税款部分不予处罚

2023-04-25 16:16:5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7   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2023]18号

案件名称:南京***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公司接收佛山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共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17,357.37元,税额合计546,948.63元,价税合计3,764,306.00元,已被定性虚开。上述发票你公司已认证抵扣并税前列支。经查,上述发票涉及交易的真实性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存在资金异常。暂无充分证据表明你公司与上述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对你公司接收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4R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前接属地管理局通知补缴的增值税(合计207,208.07元),不再予以处罚;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期间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78,026.96元),处以应补缴税款0.6倍罚款计226,816.1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3-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3-22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进项抵扣,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在税务稽查前,该企业经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补缴了部分税款,在处罚决定书中,稽查局对企业先前已补缴的税款不再进行罚款。如果纳税人构成偷税的各个要件事实既定,在税务稽查前补缴税款虽无法改变对偷税的定性,但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行为,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本案的处理方式,将降低企业的罚款金额。因此,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现税务合规问题,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及时采取妥当的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税务稽查前已补缴税款部分不予处罚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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