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进项税额转入,是指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的,其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于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
【案例描述】税务机关检查小组对A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2020年有一笔大额的进项税额转入业务。其账务处理如下。
由于该笔进项税额转入的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得知经过如下。职业培训的老师分散在全市各个区域,这些老师基本都在周末给学员集中开课。为了工作便利,培训机构于2019年11月购置了一辆中型客车,价款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理,折旧年限10年,无残值。客车用于接送老师,故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入当期未勾选抵扣。但是运营了一个季度之后,该机构发现坐车人数较少,大部分老师都有私家车,于是培训机构决定从2020年3月起将该车辆作为学员接送服务车,专门为学员上下学提供市内专线运营服务,学员根据乘车次数支付相应的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3月勾选抵扣。企业在2020年3月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案例纠错】税务机关指出,该笔业务存在两个错误的税务处理。第一,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当该机构2020年3月改变固定资产用途时,应于2020年4月抵扣相应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第二,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所以,正确的处理应该是企业于购置车辆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由于客车于购置当期就用于职工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180×(1+13%)=203.4(万元)。计提折旧=203.4÷10×4÷12=6.78(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03.4—6.78=196.62(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96.62÷(1+13%)×13%=22.62(万元)。税务机关把正确的处理方法告知财务人员后,该机构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并支付了滞纳金。
【税法依据】
(1)进项税额转入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①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如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但后期又用作生产经营。
②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且通过查询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相应固定资产用途未明确,因此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将其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后期专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进项税额转入时间为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次月。
(3)进项税额转入额仅是固定资产净值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