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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核定征收不定偷税,无税务罚款、无税收滞纳金

2023-03-09 11:38:55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33   0

税务稽查案例:核定征收不定偷税,无税务罚款、无税收滞纳金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税务稽查案例:核定征收不定偷税,无税务罚款、无税收滞纳金 图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27号送达公告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1901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 38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33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88XNL1W

我局(所)于2022421日至2022726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201911日至2020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开具金额与同期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不一致。

你公司2019310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70,239,804.87元,开具普通发票641份不含税金额55,239,804.87元,差异14,858,881.74元。201911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不含税销售额0元,开具普通发票139份不含税金额12,753,456.89元。2019年累计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67,993,261.76元,少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46,543.11元。2019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70,239,805元(比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多计0.13元)。

2020年度累计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055,270.12元,开具发票(普通发票90份,专用发票36份)不含税金额7,301,813.23元,多于申报金额2,246,543.11元。

(二)申报免税销售额错误。

你公司20193月以未达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为由申报141,118.26元为免税销售额,经查,购销业务均在20193月以后发生。即2019年第一季度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

(三)开具发票适用税率错误。

你公司20191016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的194份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000元仍按征收率3%申报缴纳增值税450,000元(其中:201911-12月涉及普票139份,金额12,753,456.89元,税额382,603.90元,价税合计13,136,060.79元;20201-9月涉及普票55份,金额2,246,543.11元,税额67,396.10元,价税合计2,313,939.21元)。经查,上述发票所涉业务收讫第一笔货款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均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应为13%。

(四)你公司2020年从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50套儿童病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购进离子色谱仪自动进样器1套、陕西源投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自动进样器和化学需氧量测定仪各1台,经比对销项发票货物明细,与销售货物无匹配,涉及4份专用发票(金额208,796.46元,税额27,143.54元)已认证抵扣。上述货物已随其他设备当期销售,但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调增2020年销售收入208,796.46元。

(五)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购销医疗器械业务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未记载不含税金额),并按发票金额自行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经查,存在少计应税合同金额导致少缴印花税,其中2019年少缴1945.80元,2020年少缴2689.90元。

(六)你公司未依法设置账簿,但能正确核算销售收入总额。经外调取证核实相关设备产品价格,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及国家统计局官网统计发布的全国同行业平均收入利润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适用10%,据此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7,023,980.50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526,406.66元。

综上经调整计算,你公司共计少缴增值税1,531,857.18元,企业所得税1,536,190.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4.79元,印花税4,635.70元,教育费附加52,964.38元,地方教育附加35,309.59元。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43号令)第九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3、《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1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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