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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股东变更未申报被税务稽查,税局约谈缴纳税款3亿元

2023-03-08 17:29:2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2   0

企业境外股东变更未申报税务稽查,税局约谈缴纳税款3亿元

外资企业股东和持股比例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税务人员却未发现任何申报信息。企业境外股东转让了股份?股权交易的对价是多少?为何企业没有申报?税务人员决定立即实施核查……

企业境外股东变更未申报被税务稽查,税局约谈缴纳税款3亿元 图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以辖区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为线索,对C公司境外股东股权交易活动实施针对性追踪监管。通过核查交易细节、核实交易收入、多次联系约谈境外交易方,最终促使境外非居民企业依法如数缴纳该项股权交易所得税近3亿元,确保了相关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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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1月,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干部利用征管软件,对辖区内外资企业信息进行筛查分析时,发现C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和持股比例不久前均发生变化,这一情况立刻引起税务人员注意。

税务人员了解到,C公司长期由4家企业股东稳定持股。其中的两家是非居民企业A公司和B公司,两家企业分别持有C公司14%的股权。不久前,C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A公司持股比例变为零,不再是C公司股东,而B公司的持股比例则增至28%

企业持股方和股权比例均发生很大变化,但税务人员却未发现与此相关的任何申报信息。顺义区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立即决定跟进核查,从C公司入手,约谈企业人员,了解交易具体情况。

3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了解该项交易的具体情况后,税务专班将核实股权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确认被交易股权成本、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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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在税务专班核实交易情况的过程中,B公司始终未进行相关的纳税申报事务。

税务专班完成交易核查工作、核算确认企业应缴纳税款数额后,约谈了B公司代表,向其详细讲解我国税法对于此次股权交易的税收征管规定,以及交易所得依法须缴纳的税款情况。B公司代表对此表示认可。

正当税务专班以为,该项交易的征管工作即将进入收尾阶段时,却出现了新状况。

3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

虽然之前税务人员曾提醒B公司须及时申报,但企业却并无具体行动。约谈B公司代表时,距B公司完成交易款项支付已过了6天时间,当天是法定申报到期日的前一天。但听闻税务人员说明申报时限后,B公司代表却表示,其税款资金尚未组织到位,无法按期申报。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税务人员一面详细向B公司代表讲解税法规定,表示如果企业不能按期申报,按照税法规定将产生滞纳金,一面针对企业的具体困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帮助企业申请延期申报

但由于B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延期申报相关资料,同时也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金额税款,最终B公司没有能够实现延期申报。

为了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促进税款尽快入库,税务专班结合企业情况,进行了针对性法规研讨,最终认为,该企业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B公司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分批缴纳。企业可先行缴纳其未缴纳的税款,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B公司最终同意分批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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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为了方便企业缴纳税款,税务专班在企业申报之前,协调相关部门,为B公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人员还为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项申报辅导,详细讲解了申报要点和申报注意事项。由于税款数额巨大,顺义区税务局还对企业申报缴税相关系统流程进行针对性测试,以确保税款申报入库无误。

最终,在顺义区税务局持续追踪监管下,B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缴纳了近3亿元税款,并在税款缴纳后5日内如数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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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点评

完善监管机制,防止税款流失

这是一起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监管,成功征收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所得税款的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务机关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交易特点,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为及时获知辖区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掌握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监管主动权,税务机关应建立外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外资企业外方股东动态和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在关注外资企业境外股东投资、并购等经营动态的同时,税务人员须加强辖区外资企业走访和业务辅导等工作,充分掌握企业架构、股份构成和生产运营等信息,实施针对性动态管理。如果发现外资企业出现股东结构变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经营模式转变等情况时,应迅速跟进,核查企业外方股东是否有股权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

建立临时专班机制,提高工作效能。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金额大、交易方均在境外的特点,相比一般居民企业的股权交易监管,其在政策把握、收入核实、税额核定和税企沟通交流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更高要求。为此,税务机关应探索建立税务专班工作机制。根据征管需要,组织法制、国际税收、税源管理等各单位力量,组建案件税务专班,变“单兵作战”为“团队作业”,群策群力,提高管理效能。本案中,由于组建了高效运转的专班团队,使随后的交易核查、收入确认、税款核定,以及与外方约谈等各项工作均得以高效推进,最终确保该项股权交易近3亿元税款颗粒归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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