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借款利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被税务稽查,税局:不征收纳税人税收滞纳金
案情简介
Q市税务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2月6日起对蔡某2013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证蔡某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S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M0581民初2078号)等资料查实蔡某存在以下事实:黄某向蔡某借款4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2%,按月支付。
2014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12日,蔡某实际取得黄某借款利息收入397046.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9409.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① :S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M0581民初2078号)、Q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M05民终443号)。
证据资料②:银行流水单、S市人民法院执行档案室提供的结案说明。
证据资料③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税局处理决定
对蔡某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具体拟追缴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二、三、六、八、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向蔡某追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暂未发现偷、抗、骗税的证据,蔡某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44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本案不再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对蔡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本案是一起自然人取得借款利息被税局追缴个税案件。黄某作为借款利息支付方应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局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致使少缴纳个税的,应当处罚扣缴义务人,而不得对纳税人加征滞纳金。”未对追缴的税款加征滞纳金。实务中,纳税人在面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如属于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所致的,则只需要补缴税款,无须加征滞纳金。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取得的利息因已超过法定追缴期限,不予追缴。纳税人在面临追缴税款时,应先明确税款的追征期限,已过追征期的不予追缴,但如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期未缴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