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科技公司被举报偷税漏税遭税务稽查,私户收付款税务争议
近期,杭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被经销商实名举报偷税漏税。据悉,该公司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经销商货款,从而避免产生交易信息,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应用,税务监管更加精准化、智慧化,私户收付款引发税务风险的形势愈发严峻。
(1)杭州某科技公司私户收款被举报
杭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避税,在收取经销商货款时,利用员工个人的银行卡走账,涉嫌偷税漏税。
具体来看,该公司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避税。一种是让经销商把银行卡放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经销商告诉财务人员银行卡的密码。之后,经销商每次支付货款,就把货款存入银行卡。由于知道银行卡的密码,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就可以对里面的钱自由支配,而不产生对公的交易资金流水。
另外,还公司还有另一种避税的方法,那就是利用员工私人账户转账。据了解,该公司要求经销商把货款转账到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卡上,避免走对公账户,以免产生交易信息,最终实现少缴税费的目的。
(2)天津某企业连续三年私户收款被查补税1200多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3〕15号
天津易旺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587079659)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缴增值税1091718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202.70元、企业所得税271464.1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2848.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291,195.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3)厦门某企业私户收款10年内记录被查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个人银行卡来隐匿收入的企业。
事情大致经过:
1、2020年5月,厦门市税务局收到实名举报信件,税局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长亏不倒,不符合常理。
2、税局约谈举报人,举报人提供3大箱资料:包括该公司近10年间的仓库出仓单存根联143本、仓库账簿7本、对账单3本,订购单(合同)1本、收款收据以及仓库出仓单财务联101本等材料。并称该公司设有内外两套账,内账记录虽不规范,但相关的货物出仓、收款等凭证都有留存。
3、税务局调取公司10年账簿,并依法调取法人、出纳等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税务局经与第三方技术部门合作,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对凭证资料信息与银行账户流水数据实施了相似性比对和批量处理。经过分析和对比,大部分相关账户的流水信息中都找到了对应的收款“印迹”。
经核查,该公司10年间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共计隐瞒销售收入5290.07万元。最终,该公司被要求补缴税费1198.27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905.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