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之家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善意虚开案引发的N场税务行政诉讼

2023-02-21 17:21:03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6   0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善意虚开案引发的N场税务行政诉讼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善意虚开案引发的N场税务行政诉讼 图1

【案件查办过程】

S市D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成立于20063,主要经营冶金设备、轧辊制造,机械加工,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批发零售等业务。

D公司从X公司及N公司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T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1120,S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据此对D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D公司不服,缴纳涉税款项后向S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了复议申请。2013131,稽查局撤销了2012112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64,稽查局根据D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事实,确定D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D公司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补缴增值税,不加收增值税滞纳金,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金,D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 111948.01 元予以退回,D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404 914.01元未做处理。

2013年68,D公司办理了退还增值税滞纳金111948.01元的退税手后,对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向S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1016,S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稽查局所作的《税务处理决书》。

系列官司一:诉撤销处理决定

D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D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15年15,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原告还不服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15527日作出判决,认为D公司存在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D公司对已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稽查局对D公司作出应补缴增值税,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对已缴纳增值税的滞纳金予以退回的处理并无不当。

D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稽查局重新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 D公司提出其存在真实合法的购货交易,合法取得诉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经

H区国税局认证,合法有效,应予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的规定,D公司所取得的诉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T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 D公司未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D公司要求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了D公司的再审申请。

系列官司二:诉确认违法

针对稽查局关于D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案件的处理,D公司认为稽查局应依法返还D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以稽查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稽查局未按规定返回原告税款 516 862.02 元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D公司缴纳税款的依据是稽查局首次作出的《税务处理决270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31,稽查局作出关于撤销对D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此时D公司缴纳税来的依据即为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稽查局应于此决定作出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 516 862.02,故稽查局未依法返还D公司税款的行为违法。稽查局于201364日重新作出《和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D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滞的金,并将D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予以退还,故现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均为应纳税额,D公司并未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已不具备定退税条件。因此,判决确认被告稽查局未按规定退还原告税款 516 862.02 元的行为违法。

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稽查局 2013131日撤销了 2012 年的处理决定,直至201364日才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已经超出60日的合理期限,上诉人超出60日至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期间未予返还被上诉人已缴税款的行为,缺少事实前提,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确认违法。因此,判决确认上诉人稽查局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之前(2013131日起至201364,已超出60)未返还D公司已缴税款516862.02元的行为违法。

系列官司三:诉执行判决

取得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稽查局未返还税款的行为违法的判决之后,D公司再次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要求执行确认稽查局未返回已缴税款行为违法的判决书的内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为确认违法判决,并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D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裁定驳回D公司的起诉。

D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D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稽查局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该判决并无可执行内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标签:税务处罚  税务稽查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3   税务稽查之家 www.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