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辽宁某能源公司被税务稽查没收违法所得1.06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某能源公司沈阳分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青岛华展能源有限公司、青岛广进顺合有限公司、广饶源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沥青、沥青混合物、原油、原料油,该企业为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5组,金额1,113,067,124.96元,税额189,221,411.54元,货物品名为燃料油。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提供的资金往来数据:该企业与广饶源信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全部资金回流,与青岛广进顺合有限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根据公安机关对该企业实际经营人辛某娜的讯问笔录,辛某娜供述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没有将沥青加工成燃料油的能力,也没有将沥青加工成燃料油的场地和人员。辛某娜只是利用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做变票业务,没有实际业务发生。辛某娜供述虚开发票共收取违法所得106,000,000.00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取得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为沥青,在销售给下游企业时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且在业务中存在资金回流。从而认定该企业上述业务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企业为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组,金额1,113,067,124.96元,税额189,221,41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决定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定额罚款500,000.00元,并没收该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106,000,000.00 元。
辽宁某能源公司取得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为沥青,在销售给下游企业时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且在业务中存在资金回流。认定该企业上述业务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行为罚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