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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已移送 再行税务处罚须谨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23-01-12 11:48:29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46   0

涉税案件已移送 再行税务处罚须谨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涉税案件已移送_再行税务处罚须谨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1

税法依据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税务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税案件已移送_再行税务处罚须谨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2

1、提请审理

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当先按规定的程序提请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决定移送的,按规定程序提请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2、报批移送

经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决定移送的案件,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提请备案

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后,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备案。

4、后续处理

稽查局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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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C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成立于2012428,注册资本4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地位于DLxx中药材交易城6号楼516,主要经营地产中药材购销业务。

2015年1224,D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D市公安局于就C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分别立案检查、侦查。

稽查局对该案调查后,认为该案涉嫌犯罪,2016425日将案件材料向D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

2016年510,该案尚在刑事侦查阶段,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发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C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C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16620日向法院提走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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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争议焦点】

稽查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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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D市公安局对C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151124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书面向稽查局进行了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以上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公机关立案后,依法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或行政执法机关先予立案调查后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稽查局在已知公安机关对C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程序应等待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有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而稽查局却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就对C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和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市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稽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人身罚或者财产罚,不能重复适用。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首先应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如其行为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如其行为系一般行政违法,则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上诉人在市公安局立案后,应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如司法机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对其处以刑罚,上诉人就不应再作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措施被刑罚规定的刑罚措施所吸收,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应并列适用。如C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规定,则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才可追究被上诉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稽查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尚未作出最后处理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上述规定。一审判决以其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并无不当。稽查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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