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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应对?远江盛邦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23-01-04 11:57:0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8   0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应对?远江盛邦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应对?远江盛邦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1

税法依据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01.01生效,2021.03.01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应对?远江盛邦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修订)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应对?远江盛邦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3

案例介绍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或“发行人”)于20221227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盛邦安全专注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安全领域,主营业务为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网络安全服务。

(一)发行人取得供应商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供应商虚开的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发行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32份,发票金额共计415万元(含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6份,发票金额共计108.54万元(含税),涉及的税额(进项)总计6.14万元。

(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3条的规定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相关法律法规

1)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的意见》,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通过虚开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2)发行人及时补足少缴税款及滞纳金,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3)主管税务机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仅涉及税收征管领域,发行人未造成不良后果,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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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1)如果发行人仅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和滞纳金的情形时,审核机构有时会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上述规定明确区分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种文书,即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如发行人仅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则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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