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一稽处〔2022〕50号
武信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4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转让位于某市博鳌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的177.6亩土地,约定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106,560,000.0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该宗土地转让过户档案注明你公司与某公司申报的土地转让面积为118400平方米,土地转让合同价格为106,560,000.00元,某市税务局以评估价格108,454,400.00元作为计税价格,你公司以108,454,400.00元为依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你公司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422,7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1,136.00元,教育费附加162,681.60元,企业所得税3,253,632.00元,土地增值税11,439,227.84元,印花税54,227.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推送案源所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琼96民初461号]、司法建议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显示情况如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同日,你公司与某公司另行签署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双方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最终结算成交总额为194,726,330.00元,此总成交价包括《咨询顾问服务协议》中的59,389,440.00元。2009年08月14日某公司与第三人海南某旅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咨询顾问费用59,389,440.00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某公司)、被告(武信公司)以及第三人(海南某旅业公司)将59,389,440.00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作为咨询服务费,违背真实交易,判决确认原告某公司支付的名为咨询服务费59,389,440.00元属于某公司与武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你公司转让给某公司的177.6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补缴2009年9月营业税4,313,596.50元,2009年12月营业税13,5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应补缴2009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5,679.83元,200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5.00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应补缴2009年9月教育费附加129,407.90元,2009年12月教育费附加405.00元。
4、土地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凡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凭证的,在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销售收入的60%给予扣除。”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09年10月属期土地增值税9,213,687.81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你公司应补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2,596,257.90元。
6、印花税
你公司应补缴2009年8月31日印花税43,135.97元。
综上,你公司应补营业税4,327,096.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6,354.83元、教育费附加129,812.90元、土地增值税9,213,687.81元、企业所得税2,596,257.90元、印花税43,135.97元,税费合计16,526,345.91元、其中税款16,396,533.01元。
(二)加收滞纳金
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 5月18日
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