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注销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609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PNHC70):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2、你公司于2021年1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1年2月注销税务登记。
3、你公司于2021年1月集中取票,进项发票集中在厦门地区,且上游企业均已于2021年5-6月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你公司进销项货物存在有销无进、销大于进的不配比情况。
5、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未向上游公司付款,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1年1月开具的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358732.35元,税额6156634.57元,价税合计53515366.92元,发票信息详见附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