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股转2400万个税,税局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税二稽不罚〔2022〕5号
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432827********0415 )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对你(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与冯某某于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某某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的股权。你应作为冯某某本次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应扣未扣冯某某所属期2014年4月的个人所得税24,391,666.6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某某、冯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2215号]、***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合作协议书》真实有效、涉案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资料,证实你未就《合作协议书》扣缴申报冯某某相关个人所得税。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申报查询数据,证实你未进行相关扣缴纳税申报。
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23号),证明冯某某转让涉案股权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应对你应扣未扣冯某某所属期2014年4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2日
该公司购买股权应该作为对方本次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但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查询的数据证实未进行相关扣缴纳税申报,应扣未扣对方所属期2014年4月的个人所得税24,391,6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