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吗?税务部门如何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武进税案案例分析
2017年,《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两个稽查部门查处境内关联企业间低价股权交易案,对稽查部门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作了实践。
一个是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公司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重新核定交易价格,补征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利息(见《中国税务报》2017年7月18日B2版《股权转让,价格谁说了算?》);另一个是原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发现某公司将其多家子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关联企业,认为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的关联交易不包括股权转让,本案件问题不适用该法规,对该公司查补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见《中国税务报》2017年1月24日B1版《探查:股权“优化”外衣下的交易真相》)。
笔者认为有关实践全部或部分合乎法理。在德发税案中,税务稽查部门认为德发公司单独竞拍销售房产,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对其核定了应纳税款。该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情形,不属于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稽查局无权对其拍卖收入核定应纳税额。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据此,笔者认为,稽查部门完全可以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上述武进税案的处理,合法合理,值得鼓励。
当前,实际税负不同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境内交易越来越多,尤其是企业利用国内税收洼地(如新疆、西藏等低税率地区)转移利润的行为越来越突出。而反避税部门对境内外关联交易反避税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稽查部门一遇到关联交易案件就移交反避税部门,将会使反避税部门不堪重负,导致一些境内反避税线索不了了之。因此,应当借助税务稽查力量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
稽查部门如何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
上述武进税案中,稽查部门采用了特别纳税调整方法,最终对涉案企业加收了利息,从报道看,其执法过程没有瑕疵。天津税案则值得商榷,税务部门对有关关联股权交易实施税务稽查后,按照税务稽查而非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作了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存在执法风险。
股权关联交易不适用于税务稽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规定,即“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股权关联交易应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而不是税务稽查。
如上所述,虽然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程序、文书、时限等与《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完全不同,但并不意味着稽查部门不能处理股权关联交易,只要稽查部门使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是完全合法的。
目前仍存在的问题是,对非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稽查部门是否应当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处理?从公开报道的一些案例来看,对于货物或房产的关联交易,稽查部门大多规避了特别纳税调整,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了纳税调整,对企业补征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实践中,对于非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是否必须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存在争议。2015年9月公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暂不适用本办法。”若该条款最终保留在正式文件中,稽查部门在查处境内关联交易案件时,便可不使用特别纳税调整。但在现行政策下,对于境内关联交易案件,仅适用稽查方法,存在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