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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收入未申报未开票被罚款116086.16元,最新案例

2022-11-07 15:13:19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63   0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8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3286F: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1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某房地产企业收入未申报未开票被罚款116086.16元,最新案例 图1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0911日至2019228日期间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未记账且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之规定,少缴纳税款32,759,921.12元(其中:营业税1,237,55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628.87元、企业所得税31,435,736.65元)。

2、你单位2010年至2015年销售房屋242户,取得收入202,551,724.00元,201011日至2013131日期间向81户购房者开具了发票88,995,330.00元,至今尚有161户未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是113,556,39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春市房产档案馆调取的“***”项目的备案合同统计表;

2、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银行对账单;

4、你单位提供的自述材料;

5、2009年至2012年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分配等账簿资料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至2014年预收账款明细账;

6、在宽城区税务局调取的你单位各税种申报表;

7、建筑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8、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9、你单位提供关于无法取得发票情况说明;

10、吉林省***房地产关于税务协助检查的回复;

11、***#***大厦项目转让结算协议及账页、记账凭证、缴款书;

12、营业执照等其他基本资料;

13、“***大厦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4、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经计算,对你单位20151月至201512月少缴税款2,321,720.32元,(其中:营业税494,486.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14.06元、企业所得税1,792,619.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60,860.16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该公司200911日至2019228日期间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未记账且未申报纳税少缴纳税款32,759,921.12元,且在2010年至2015年销售房屋242户,取得收入202,551,724.00元,201011日至2013131日期间向81户购房者开具了发票88,995,330.00元,至今尚有161户未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属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罚款金额16,379,96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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