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8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3286F):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未记账且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之规定,少缴纳税款32,759,921.12元(其中:营业税1,237,55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628.87元、企业所得税31,435,736.65元)。
2、你单位2010年至2015年销售房屋242户,取得收入202,551,724.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向81户购房者开具了发票88,995,330.00元,至今尚有161户未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是113,556,39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春市房产档案馆调取的“***”项目的备案合同统计表;
2、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银行对账单;
4、你单位提供的自述材料;
5、2009年至2012年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分配等账簿资料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至2014年预收账款明细账;
6、在宽城区税务局调取的你单位各税种申报表;
7、建筑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8、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9、你单位提供关于无法取得发票情况说明;
10、吉林省***房地产关于税务协助检查的回复;
11、***#楼***大厦项目转让结算协议及账页、记账凭证、缴款书;
12、营业执照等其他基本资料;
13、“***大厦”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4、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经计算,对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少缴税款2,321,720.32元,(其中:营业税494,486.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14.06元、企业所得税1,792,619.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60,860.16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未记账且未申报纳税少缴纳税款32,759,921.12元,且在2010年至2015年销售房屋242户,取得收入202,551,724.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向81户购房者开具了发票88,995,330.00元,至今尚有161户未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属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罚款金额16,379,96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