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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山东省某石化集团被税务稽查罚款3.46亿元

2022-11-02 16:36:26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439   1

稽查案例:山东省某石化集团被税务稽查罚款3.4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202238

泰州市某石化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你单位账册和系统查询的开票信息,20156月至20174月你单位接受山东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37014761.54元,货物名称为“沥青料、原油、重质油”等非应税消费品合计600475.45 吨,对外开具给泰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86063855.89元,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重油”应税消费品569475.45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1015升换算,计578017581.75升,应补缴消费税693621098.10元。

稽查案例:山东省某石化集团被税务稽查罚款3.46亿元 图1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单位账册及系统开票清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交燃料油消费税693621098.10元的违法行为处50%的罚款计346810549.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6,810,549.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税务局根据该单位的数据进行查询和比对,发现该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未进行消费税的缴纳,应进行补缴消费税693621098.10元,另外对少年燃油费消费税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计346810549.05元。


标签:消费税  罚款  决定书  泰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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