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虚开发票,被罚50万!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税务局通报了一则关于“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罚案例。
在该告知书中,江苏冶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因在正常的业务中无法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便利用亲戚、朋友、员工的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向本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共计97537683.11元,最终被泰州市税务稽查局罚款50万元。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本案中,虽然该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但开票方和该企业无业务关系,所取得的发票就不真实,这是典型的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要求:不仅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受票方、付款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案件中企业的开票人和收票人没有对应、票流和货物流也对不上,因此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而违规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