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出事了!注销一年后被查!罚款11万!不想被罚,抓紧自查这5项!
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户依法注销却仍被罚款11万!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2、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总结:
个体户注销后,真的万事大吉了?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现金税四期+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