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开票不合规,下游损失逾1300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三稽处〔2022〕98号
海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JU447):
经我局于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国际旅游岛***室)2018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加
(1)增值税
经对你公司进项发票明细进行检查,你公司2021年6月12日之后取得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合计金额4,504,501.60元,合计税额585,585.19元。
经计算,增值税申报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你公司2019年7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472,966.76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472,966.76元;2019年9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693,462.9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693,462.94元;2019年10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67,833.77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67,833.77元;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956,688.7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956,688.74元;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1,008,718.4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008,718.44元;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129,516.35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29,516.35元;2020年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576,497.31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452,659.94元;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219,394.16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343,231.53元;2021年6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585,585.19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0元,更正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574,288.65元。
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125,078.4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53.94元。
3.教育费附加
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3,752.3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2,501.5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125,078.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53.94元,教育费附加123,752.35元,地方教育附加82,501.58元,企业所得税8,955,841.71元,合计13,493,428.05元予以追缴。
2、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0月19日
总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规定,该公司相关的发票均未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所以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