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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上门稽查之前补齐税款还定性为偷税吗?

2022-10-21 17:26:19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170   0

税务部门上门检查前,补齐税款也会被定性为偷税?答案告诉你

其实两岸三地,有很多耳熟能详的明星艺人,都出过偷漏税的问题。

税务部门上门稽查之前补齐税款还定性为偷税吗? 图1

相关艺人有:

①毛阿敏案值:1989年至1996年,偷税漏税106万处罚:处以3倍的罚款

②刘晓庆案值:1996年至2002年,偷税漏税1458万处罚:未及时补缴,判刑一年多,并处罚金

③萧蔷案值:2003年间偷漏个人综合所得税处罚:台税务机构要求萧蔷需补税并缴交罚款289万新台币

④林志玲案值:199219994年偷漏个人综合所得税处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新台币税款

⑤吴宗宪案值:2000年至2008年间偷税漏税三次处罚:补交税金高达1080万元新台币

⑥张惠妹案值:2000年漏税3000万新台币处罚:补齐其漏缴的税款。

⑦范冰冰案值:偷漏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偷漏税,一共2.55亿元处罚:补齐税款并处罚款共计8.8亿

⑧郑爽案值: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

⑨薇娅案值: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⑩邓伦案值: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那么,在中国大陆,税务部门上门检查前,艺人如果主动补齐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呢?

答案是:不会!

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税务在开展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对方先自查自纠,发现漏缴,及时补税即可,既然事前已经补税,就不会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

但如果存在侥幸心理,自查不彻底想蒙混过关,比如某直播带货女王,税务局就会直接上门检查,这时候再检查出问题,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在正式定性为偷税前,税务部门会谨慎地核对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在税务稽查之前也就是自查自纠阶段,是否主动对少缴的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缴;

②无主观偷税意愿,也就是税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稽查对象的漏税是主观故意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

反过来,如果税务部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主观故意的偷逃税,那么即便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缴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这种主观故意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

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比如郑爽偷税案中,其经纪人张恒为了泄私愤举报郑爽的“漏税”存在主观故意。

所以,摊台面上讲就是:

只要在税务稽查前,能及时补缴被遗漏的税款,一般不会定性为偷税,除非公司内部有人积极检举,帮助税务部门解决了“主观故意”证据不充足的问题。

结论:

如果在税务稽查前,自查自纠后,积极补缴了所遗漏的税款,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税务部门定性为偷税的。


标签:税款  偷税  案值  税务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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