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商贸公司因偷税被税局罚款,548.68万元!最近,辽宁某商贸公司因偷税被罚548.68万元,具体案件详情如下:
经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辽宁这家商贸公司在2016年1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119.11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税务机关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19.1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48.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总结:
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有哪些: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合法合规的节省税费,是经营者无时无刻不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赚的越多,利润也就越高,利润越高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
特别是在疫情的情况之下,企业正常的经营变得困难重重,再加上高额的税负,导致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营越发的困难,所以很多企业经营者都开始了铤而走险,通过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方法来进行避税。这些方法可以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达到节税的效果,但是后期被稽查的风险和涉税的风险指数增加,轻则补税罚款,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大家要时刻谨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人都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