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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税务稽查案例:账外股东分红未代扣个税被税务稽查!

2022-09-28 11:40:18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375   0

精选税务稽查案例:账外股东分红未代扣个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59

案件名称 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部分销售新房佣金收入未申报纳税、滞后申报部分新房佣金收入

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在账外收取佣金收入,未入账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2016年你单位未申报收入611,100.00元(含税),2017年你单位未申报收入489,747.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增值税17,799.03,少缴2017年增值税14,264.48元。在少缴上述增值税税款的同时,你单位少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43元、教育费附加961.90元、地方教育附加641.28元。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存在滞后申报部分佣金收入的问题,导致少缴增值税滞纳金20,133.3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09.33元。

(二)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及向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其中2016年为859,291.40元,2017年为1,456,678.15元。这部分工资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入账核算,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2017年度账外向股东发放分红32,000.00元,这部分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导致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9,181.35元,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23,856.68元,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400元。

处罚依据 (一)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32,0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43

纳税人名称 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260K

处罚结果 处所偷上述税款0.5倍罚款共计17154.0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6031.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22.23元。(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9,181.35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23,856.68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4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0.5倍罚款共计249,719.0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标签: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单位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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